面对调解人员的求补提议,廖先生找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缴物监管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业费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否则,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未满足法定的交付条件,
调解人员表示,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收取费用是以集中通知验房时间开始,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经调解,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收楼,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业主从次日起应该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廖先生补缴2022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照发出收房短信通知后的第二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用。电梯维护费等费用。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如果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廖先生表示,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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